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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廉政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廉政谈话的对象包括局党委管理下的副科级中层干部、一般干部及工勤人员。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形式。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组织领导
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纪检组长对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监察室具体负责廉政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是指局领导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与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
l、谈话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部门与个人作风建设情况;其它有关廉政工作情况。
2、谈话人转达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看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转任职的中层干部就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两责”,按分管工作的范围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2、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做出承诺。
(三)廉政诫勉谈话是指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够不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l、主谈人应讲清被谈话人在廉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及要求。
(四)廉政警示谈话是指对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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