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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危险险废废物物运运输输管管理理规规定定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或感染性等的⼀种或多种液体或体废物,由于危险
废物的⾃⾝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在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对于风险的控制管理。危
险废物运输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引起⾼度重视,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完备危废运输的管理。
⼀、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规定
1、《中华⼈民共和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污
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道路运输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4、《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5、《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其他:
GB15603常⽤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技术条件;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JT61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618汽车运输;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要求
1、《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和管理
【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应与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产⽣、贮
存、转移、利⽤、处置等备案信息关联并⼀致。因特殊原因⽆法运⾏危险废物转移电⼦联单
时,可先使⽤纸质联单,并于纸质联单办结5个⼯作⽇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联单。除另有规
定外,禁⽌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联单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全国统⼀编号。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四
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政区划代码;第七、⼋位数字为移出地市
级⾏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政区为单位进⾏流⽔编号。
【填写要求】危险废物移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移出⼈、承运
⼈、接受⼈栏⽬的相关信息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承运⼈应填写承运⼈名称,运输⼯
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路径、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接受⼈应填写接受
处理意见、利⽤处置⽅式、接受量等信息。
【运⾏要求】危险废物移出⼈每转移⼀车次(船或者其他运输⼯具)危险废物,应当运⾏⼀份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可以使⽤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多个类别危险废物。使⽤同⼀运输
⼯具⼀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应当分别运⾏⼀份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
【联运要求】采⽤联运⽅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前⼀承运⼈和后⼀承运⼈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
间和地点。后⼀承运⼈应当核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出⼈栏⽬事项、前⼀承运⼈栏⽬事项及危
险废物相关信息。
【确认接受】危险废物接受⼈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核实验收后,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接受⼈栏⽬相关信息,并在接受之⽇起5个⼯作⽇内确认接受,结束危险废
物转移电⼦联单运⾏流程。
【管道输送】采⽤管道输送⽅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和接受⼈应当分别配备流量
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纳⼊相关台账
记录,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条【保存期限】危险废物转移电⼦联单数据(包括转移信息台账记录)应在信息系统中
⾄少保留30年。
1.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总体要求】跨省、⾃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
移出地省级⽣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
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开展区域合作的
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运输环节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未经移出地省级⽣态环
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转移。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根据2019年11⽉28⽇《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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