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94.1-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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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20A10

备案号:38171-2013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494.1—2013代替DB11/T494.1—2007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Standardofhumanresourcesservice—Part1:Generalrule

2013-06-21发布2013-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11/T494.1—2013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服务场所 1

4从业人员 2

5规章制度 2

6服务内容 2

7服务要求 3

8服务评价与改进 4

参考文献 5

II

DB11/T494.1—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1/T494《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分为12部分: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一般性求职招聘服务;第3部分:招聘洽谈会;

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第5部分:高级人才寻访;第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第7部分:素质测评服务;第8部分:培训服务;

第9部分:咨询顾问服务;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第11部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本标准代替了DB11/T494.1~11—2007《人才服务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人才”修改为“人力资源”;

——增加了《一般性求职招聘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修改了DB11/T494—2007《通则》、《人才招聘洽谈会》、《人事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才网站》、《人才素质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咨询顾问》部分;

——删除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部分;

——本部分将“基本要求”修改为“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本部分增加了“规章制度”、“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本部分为DB11/T494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革、张宇泉、鞠洪芬、王美贤、董小华、邓丹宇、周玉芳。

本部分于2007年8月13日首次发布。本部分为第一次修订。

III

DB11/T494.1—2013

引言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是在2007年8月13日首次发布的《人才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标准的修订,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了几年来的贯标工作实践,汲取了国内外,尤其是国内近几年来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践和科研成果,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测试和验证。标准修订的目的在于适应建设统一规范灵活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获得人力资源服务业最佳秩序,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人力资源服务的需求。

本标准由通则和11项业务规范组成,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业务的一般要求。建议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配套使用。

1

DB11/T494.1—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从业人员、规章制度、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3服务场所

3.1场地面积

有满足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

3.2设备设施

3.2.1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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