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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道口的管理,防止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制定

了《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道口管

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

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

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

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

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

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

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

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

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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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

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

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

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

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

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

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

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

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

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

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

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

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

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

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

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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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

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

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

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

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

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

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

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

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

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

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

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

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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