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3T 013-2024 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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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

CCSC82

2103

鞍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3/T013—2024

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程

Standardprocedureforfilingandclosingcasesofmajorfirehazards

2024-8-22发布 2024-9-22实施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03/T013

DB2103/T01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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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范围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

总则 3

立案 3

整改 4

延期 4

销案 5

参考文献 6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晓亮、郑辉、李洪钢、王震、张亮、宋耀宇、胡国峰。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及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49号,联系电话:0412-559611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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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程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在鞍山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术语和定义

GB/T5907.1、GB351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

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来源:GB35181—2017,3.1]

总则

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立案

火灾隐患发现

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具体记载,并收集建筑状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实火灾危险性的资料,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符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立案判定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召集案

件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体讨论。

讨论结果初步认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的,在讨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重大火灾隐患技术核查小组申请技术核查,拟需要提请市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应当一并上报请示。

重大火灾隐患技术核查小组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重大火灾隐患技术核查小组对需提请市级以上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市级消防救援机构上报市政府或者省消防救援总队。

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技术核查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下列内容:

——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拟确立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参加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主持人、参加人员签名。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

整改

提请挂牌督办

在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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