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十斑吉丁虫检疫技术规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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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十斑吉丁虫检疫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杨十斑吉丁虫(MelanophilapiBtaPallas)寄主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杨十斑吉丁虫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473-2009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GB/T26420-2010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LY/T1829-2020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地检疫quarantineinproducingsite

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其繁育、生产、贮存地(场所)等进行的调查、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等措施。

3.2

调运检疫transportquarantine

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流通(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过程中进行的防止应检疫的有害生物传播和(或)扩散的调查、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等措施。

3.3

复检recheckquarantine

调入地检疫机构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再次核查和检疫的过程。

3.4

抽样sampling

从被调查的林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总体中抽取个体或样品的过程。

4适用范围

2

杨十斑吉丁虫寄主植物及其产品。

5产地检疫

5.1检疫受理

5.1.1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按照LY/T1829-2020中第5章的规定执行。

5.1.2检疫受理按照LY/T1829-2020中第6章的规定执行。5.2调查

5.2.1贮木场、木材加工场(点)及木材集贸市场调查

5.2.1.1采伐现场调查,在采伐期间进行。贮木场、木材加工场(点)及木材集贸市场随时都可进行

调查。

5.2.1.2采取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每堆垛抽样不少于5m3或3~6根(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5.2.1.3发现的可疑原木及其制品等,检查有无椭圆形羽化孔、虫粪、蛀屑、刻痕,解剖树干受害部位查看有无卵、幼虫、蛹、成虫或皮层下有无蛀痕及木质部有无规则的“L”形虫道。相关调查信息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B中表B.1)。

5.3检验鉴定

5.3.1根据形态特征(见附录A),在野外可直接认定的,进行现场鉴定。

5.3.2野外无法直接鉴定的,将采集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起带回实验室,采取镜检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后鉴定。并向报检单位(个人)出具采样凭证单(见附录B中表B.2)。

5.3.3当地检疫机构无法鉴定的,应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5.4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5.4.1经产地检疫,未发现杨十斑吉丁虫危害为产地检疫合格,由林业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见附录B中表B.3)。

5.4.2经产地检疫不合格的,下达除害处理通知书(见附录B中表B.4),进行除害处理。带疫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经除害处理,杀虫效果达到100%的可认定为合格。没有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效果未

达到100%,不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6调运检疫

6.1检疫受理

6.1.1按照GB/T23473-2009中4.1.1的规定执行。

6.1.2需要实施现场检验的,通知报检单位(个人)。

6.2现场抽样

按照GB/T23473-2009中附录C的C.1抽样。

3

6.3现场检验

6.3.1核对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等与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见附录B中表B.5)是否一致。

6.3.2现场仔细检查枝干、原木、锯材等外表有无椭圆形羽化孔、虫粪、蛀屑、刻痕,解剖树干受害部位查看有无卵、幼虫、蛹、成虫或皮层下有无蛀痕及木质部有无规则的“L”形虫道。填写调运检疫

调查表(见附录B中表B.6)。6.4检验鉴定

按照5.3进行鉴定,采样需出具调运检疫采样凭证单(见附录B中表B.7)。6.5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6.5.1经检疫认定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6.5.2经检疫认定为不合格的,停止调运并做除害处理,向报检单位(个人)下达检疫处理通知书(见附录B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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