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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公司”)承保操作,提高承保管理水平,特制定《XX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承保操作是指保险公司承保非车

险业务操作的全过程,包括投保、审核、合同出具、单证管

理全过程。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三条总公司财产险部是非车险业务的管理部门,各

级机构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是非车险业务的承保操作管理

执行部门。

第四条总公司财产险部负责制定非车险业务承保操

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公司财产

险部相关制度实施承保操作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机构实施监

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承保操作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

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承保操作工作。

承保操作人员是指负责非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各环节工

作的人员,有出单岗、单证管理岗、风控岗、核保岗等。

第三章承保操作管理

第七条投保

投保业务应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依据,亦是保单的有效组成部

分。投保单的填写应确保字迹清楚、信息完整、由投保人核

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八条核保审核

核保审核包括风险的评估、承保条件的审定及费率的厘

定。

各级风控人员根据财产险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核保政策,

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风险查勘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风险

资料收集、查勘照片拍摄、查勘报告撰写等工作。

各级核保人应根据财产险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核保政策,

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开展核保工作,

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风险查勘情况等进行核

保审核。

第九条报价单

对于授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复同

意承保的项目,核保人可先向被保险人出具报价单,待客户

确认后,再出具正式保单。对于某些项目,若所有承保条件

都已确定,或者是按照公司既定条件承保,亦可直接出具保

险单或保险凭证。各分公司核保人应注意避免对保单进行多

次批改甚至注销等情况。

报价单上应列明:

(一)报价单有效期,通常不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二)报价单以被保险人投保申请书上盖章签字确认所

述内容属实无误方可生效。

(三)对于意向性报价,因报价前未能进行充分的风险

查勘和评估,在报价应可注明本报价需以保险人风险查勘并

再次确认方可生效。

(四)报价单须由授权核保人签字。被保险人在报价单

及投保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即生效,生效日期以

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但不得早于报价单日期。

第十条暂保单

对于授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复同

意承保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录入业务系统的,可报

总公司财产险部同意后向被保险人出具暂保单。

暂保单上应列明: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范围;

(四)暂保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第十一条超权限业务上报

各级核保人均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处理

超越权限的业务。

超权限业务上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分公司核保人首先应对相关资料认真审核,提出

承保方案意见,然后再向财产险部上报。

(二)超权限业务上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报传真面函,面函中应介绍详细项目情况;

2、查勘照片;

3、该项目有关风险资料、风险问询表或查勘报告,具

体参见各险种业务指引分;

4、分公司意见、建议承保方案。

5、超权限业务涉及批改的,除提供相关审批资料外,

还应提供批改申请书或扫描录入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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