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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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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资源集团
金融投资委员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定义:
(一)集团: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二)投委会:金融投资委员会;
(三)委员:金融投资委员会委员;
(四)执行部:绿金融事业群执行部;
(五)发起部门:投资项目的发起部门;
(六)项目:金融投资项目;
(七)会议:金融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为完善集团治理结构,健全金融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金融投资风险,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集团特设立投委会,并根据《公司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投委会的组成
第三条投委会是集团设立的专门机构,投委会由七名成员组成,由集团董事会提名:
(一)投委会设主任一名,投委会主任作为投委会的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当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则集团董事会应指定一名委员临时履行主任职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2016年投委会主任为钱卫,投委会成员为王文彪、田继生、钱卫、财金公司负责人、财务公司负责人、王维韬、侯菁慧。
第四条委员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投委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五分之三时,集团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五分之三时,投委会暂停行使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权。
职责权限
第六条投委会负责本集团及其所管理的项目投资及退出的决策,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订项目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
(二)审议金融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
(三)审批资金计划和监督执行;
(四)决策项目实施方案;
(五)组织安排投后管理,监督项目执行的全流程。
决策程序
第七条发起部门提前四个工作日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拟谈判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
第八条执行部负责组织投资评审人员对项目资料进行评审;提前两个工作日将项目提案提交给所有委员;做好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事项跟进等准备工作。?
第九条投委会根据执行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反馈给执行部、投资评审人员或发起部门。
第十条经投委会批准后,项目方可立项,立项后由发起部门牵头启动尽职调查,为保证尽调结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原则上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会议须记录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经投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后予以存档。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可以授权其他委员代其表决。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本集团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投委会的投资决策实行多数通过制,任何项目投资或退出必须经过投委会七名委员中的五名(含)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项目,可以在补充材料后提请复议,若复议两次均未通过,则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重新上会。
第十四条投委会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委员表决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投票结果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存档。
第十五条投委会有权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投委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委员要遵守董事会对委员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和监督。
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亿利资源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金融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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