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051—2024地质公园建设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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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07.060D1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051—2024

地质公园建设管理指南

2024-08-13发布2024-11-13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地质公园建设 1

6地质公园管理 4

7档案建设 5

附录A(资料性)山西省地质公园规划提纲 6

参考文献 1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太原理工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雷勇、赵亮、王惠君、冯志强、孙则朋、杨永胜、温梦月、赵彦伍。

地质公园建设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建设内容、地质公园管理和档案建设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Z/T0303地质遗迹调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质遗迹

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现象。

3.2

地质公园

以具有一定规模的地质遗迹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资源或人文资源建立的以传播地球科学知识为主,兼顾观光、休闲度假、康养保健、专题研究、自然教育功能的自然区域。

4基本要求

4.1保护优先

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管理活动,应以保护地质遗迹为前提,不破坏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地质公园规划应参照附录A山西省地质公园规划提纲编制。

4.2合理利用

科学利用地质公园内的现有地质遗迹资源、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应充分利用和改造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原有设施,新增设施应不破坏现有的各类资源。

4.3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地质公园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和检查机制,实现地质公园的规范化管理。

5地质公园建设

5.1地质遗迹保护

5.1.1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包括:

a)易损性地质遗迹点应建设防止破坏、损毁的防护措施;

b)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质遗迹点应建设必要的防护措施;

c)现场发掘和抢救性地质遗迹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d)应定期加固、维护地质遗迹的防护设施;

e)地质遗迹保护措施不得影响、破坏地质遗迹的自然状态。

5.1.2监测及巡查体系建设

地质遗迹监测及巡查体系建设应包括:

a)重要的地质遗迹、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等;

b)建立监测系统,对重要的和易被破坏的地质遗迹、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等进行实时监测;

c)建立巡查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人。5.2功能区建设

5.2.1生态保育区建设

生态保育区建设包括:

a)地质遗迹保护区应纳入生态保育区进行管理;

b)应在生态保育区范围的重要拐点处设立界碑与界桩;

c)生态保育区应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

d)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5.2.2合理利用区建设5.2.2.1建设内容

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地质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5.2.2.2限制建设内容

限制建设内容包括:

a)应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项目和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征求省级地质公园主管部门意见并附专题论证报告;

b)不应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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