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94.12-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2部分:劳务派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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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20A10

备案号:38182-2013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494.12—2013代替DB11/T494.6—2007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Standardofhumanresourcesservice—

Part12:Staffassignment

2013-06-21发布2013-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11/T494.12—201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工作流程 2

6时点控制 3

7服务评价与改进 4

参考文献 5

II

DB11/T494.1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1/T494《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分为12部分: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一般性求职招聘服务;第3部分:招聘洽谈会;

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第5部分:高级人才寻访;第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第7部分:素质测评服务;第8部分:培训服务;

第9部分:咨询顾问服务;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第11部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本部分为DB11/T494的第12部分。

本部分代替了DB11/T494.6—2007《人才服务规范第6部分:人才派遣》,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排序:“第6部分”修改为“第12部分”;——修改了标准名称:《人才派遣》修改为《劳务派遣》;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人才派遣”修改为“劳务派遣”;——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竞业避止”修改为“竞业限制”;——删除了“4派遣服务”;

——增加了“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7服务评价与改进”;——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北京五湖四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革、张宇泉、鞠洪芬、王美贤、董小华、邓丹宇、张旭岩、周玉芳。本部分于2007年8月13日首次发布。

本部分为第一次修订。

1

DB11/T494.12—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2部分:劳务派遣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时点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本部分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494.1—2013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务派遣labordispatch

服务机构将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合作形式。

3.2

时点控制timecontrol

全部或阶段完成工作任务的最后时间要求。

3.3

竞业限制competitionrestrictions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用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性行为。

4基本要求

除应符合DB11/T494.1—2013要求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a)服务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b)有独立的业务操作与结算系统;

c)建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派遣员工实行动态管理;

d)对结束劳动关系的派遣员工,其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应不少于24个月。

2

DB11/T494.12—2013

5工作流程

5.1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1.1服务机构接到用工单位委托后,提供相关咨询。

5.1.2告知用工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a)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b)单位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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