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2024教学课件完整版《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八版) 》王迁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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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八版)王迁著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与财产从字面来看“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的产权”,而“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换言之,知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然而,以这种方式去理解“知识产权”的结果,就是任何知识都成了法律上的财产。那么,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或者有哪些形态的知识才是法律上的财产呢?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三是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因此,这些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著作权自成一体,而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合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的非物质客体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新型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型知识产权产生的同时,传统知识产权也在不断扩张:如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人相应地被赋予了控制新型传播行为的专有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一、知识产权的特征(一)客体与其物质载体可以分离(二)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三)地域性(四)时间性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二、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即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围绕智力成果、商业标识和其他非物质成果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这种财产关系是建立在等价有偿、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之上的。尽管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但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都来自民法。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完全不受国家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知识产权是私权。

第四节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与合法来源抗辩(一)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直接侵权的概念与知识产权专有权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每一项专有权利都规制着一种特定行为,如《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规制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公开表演行为和交互式传播行为。换言之,专有权利划定了一个只有知识产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才能享有的特定领域,未经知识产权人或法律的许可而擅自闯入这一领域即可构成直接侵权。因此,一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关键在于这项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规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抗辩事由。

第四节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与合法来源抗辩(二)直接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虽然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中并无主观过错,但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合法来源抗辩”的前提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规制的特定行为。被诉侵权人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以其无过错,也就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相关复制品是侵害著作权的复制品或相关产品是侵害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品)为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相关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虽然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当相应地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节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二、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其行为如果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规定为侵权行为。这类行为被规定为侵权行为,并非因为其直接侵犯了专有权,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某些行为并未直接侵害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也不属于教唆、引诱或故意帮助他人侵权,但极有可能导致“直接侵权”或扩大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在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只有《商标法》对部分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如上文所述,《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侵权者的责任,该规定完全可被用于认定对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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