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94.10-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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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20A10

备案号:38180-2013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494.10—2013代替DB11/T494.3—2007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Standardofhumanresourcesservice—

Part10:Temporarystaffpersonaladministrationmanagementservice

2013-06-21发布2013-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11/T494.10—201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从业人员 1

4档案管理范围 1

5服务内容及要求 1

6档案数字化 4

7服务评价与改进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人事档案材料、档案卷盒、档案袋的样式和规格 6

参考文献 7

II

DB11/T494.10—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1/T494《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分为12部分: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一般性求职招聘服务;第3部分:招聘洽谈会;

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第5部分:高级人才寻访;第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第7部分:素质测评服务;第8部分:培训服务;

第9部分:咨询顾问服务;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第11部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本部分为DB11/T494的第10部分。

本部分代替了DB11/T494.3—2007《人才服务规范第3部分:人事档案管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排序:“第3部分”修改为“第10部分”;

——修改了标准名称:《人事档案管理》修改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增加了“2规范性引用文件”、“4档案管理范围”、“5服务内容及要求”、“6档案数字化”和“7服务评价与改进”;

——删除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及要求”;

——增加了“受理单位委托的档案”条款;

——删除了“归档材料鉴别”条款;

——增加了“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条款;

——增加了“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申报手续”条款;

——删除了DB11/T494.3—2007的附录A;——增加了附录A与附录B。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革、张宇泉、鞠洪芬、王美贤、董小华、邓丹宇、刘赫、周玉芳。

本部分于2007年8月13日首次发布。本部分为第一次修订。

1

DB11/T494.10—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的从业人员、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档案数字化、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765.1档案数字化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765.2档案数字化规范第2部分: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DB11/T494.1—2013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则

3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制度,保护档案安全,不得泄漏档案内容。

4档案管理范围

具有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可管理下列人员档案:

a)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管理的档案;

b)辞职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c)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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