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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实操指南

目录

01总体要求

02关于适用范围

03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04关于资产负债表

05关于利润表

06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07关于附注

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

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

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

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

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

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

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

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

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

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关于适用范围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

财务报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

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

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

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

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

称“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

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

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二)列报基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

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

应当全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

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评

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

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

或停止营业。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

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

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本准则规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

他财务报表。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

义和确认标准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

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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