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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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的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病原微生物及携带致病源体的实验动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是相应教学科研活动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应实验项目提出风险评估要求。

第八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九条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根据学校要求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内容。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十条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是否落实。

(二)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的风险是否列明。

(三)安全操作保障、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风险防护和处置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新建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启用前,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自评报告,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复核结果作为实验室用房投入使用的前置依据。

(三)实验室投入使用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三条改建、扩建和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改建、扩建和调整前,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自评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复核。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复核的实验室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三)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实验室进行改建、扩建和调整。

(四)改建、扩建和调整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四条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新增实验项目或现有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做安全风险自评,所在单位对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报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评估时点安排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的实验室应在确定使用方案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应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或创新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应在题目或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用房分配、项目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七条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对安全风险评估内容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和立项部门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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