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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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切实提高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质量,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

件和要求、经市水务局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

库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家库由市水务局设立和管理。受市水务局委

托,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市水保总站”)

承担专家资格审查、培训等日常管理以及专家库的维护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专业构成为水土保持类、植物类、资源

环境类和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建类等专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

法,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故意犯罪或因违法违规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八年

(含)以上;

(三)熟悉国家和本市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内

业和外业等验收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但是在职的公

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除外。

第七条对第六条所列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专家,根据工

作需要,参照第六条的规定,经申报程序、市水务局认可,

可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

式向市水保总站申报。

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北

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推荐表》(详见附

件),并附个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

件。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

方可申报。

第十条专家资格审查及管理

(一)市水保总站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将符合入库条

件的专家信息提交市水务局审查;

(二)经市水务局审查后择优确定专家名单,经公示无

异议的,入选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库

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不再符

合入选条件、不能正确履行义务或不能继续参与验收工作的

专家,移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建设单位的邀请,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工作。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依据水

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科学、客观、公正提出验收意见,专家对所签署的验收结论

终身负责;

(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验收

项目,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验收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宜公开的情况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与验收对象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负责本区水土保持行业管理相关工

作的专家,应按照回避原则,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本区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及时向市水务局反映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及时更新水土保持业务知识;

(七)专家工作变动或身份改变,应当在一个月内主动

书面告知市水保总站;

(八)专家有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相关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专家库

专家资格:

(一)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担任专家时,

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客观、不公正履行

验收职责的;

(二)泄露在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

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

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验收工作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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