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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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职务行为,树立公司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

第2条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诚实、廉洁原则。

第2章基本内容

第3条诚实守信

1.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诚信意识,言行一致。

2.公司员工应坦诚沟通,顾全大局,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主动作好工作,真实的反应问题。

3.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与合作伙伴建立业务关系,真诚对待合作伙伴,友好往来,共享辉煌。

4.公司员工在工作及业务往来中,尽可能减低成本,提高效率,产生的费用如实填报。

5.公司员工应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保障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

第4条廉洁阳光

1.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公款、贪污公司财物、收受贿赂、行贿及介绍贿赂。

2.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得索要或接受业务方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公司股权、合伙份额、其他商业合作机会、业务回扣、免费旅游或度假、招待、娱乐、置业、房屋装修、餐饮宴席、节日礼物、通讯工具、解决子女或亲属入学、就业等一切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业务方员工或亲属牟取不当利益。

3.公司员工在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把控质量关、价格关,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牟取私利,以高价获得低价产品,以次品充当优品。

4.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

5.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材料,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合法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6.公司店铺员工及其店铺区域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店铺私自收银、私自改变店铺销售活动政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私自收取的款项或私自改变店铺销售活动政策收取的差价款项通过虚报的方式据为己有。

7.公司店铺员工及其店铺区域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73/75将店铺财产据为己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入职人员领取工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店铺及店铺员工宿舍租赁合同金额牟取不当利益。

8.公司员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又让其以非员工的身份管理区域店铺,并通过店铺向其支付薪酬的,该人员不得利用其公司或部门给予的权利损害店铺及店铺员工的利益。

9.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借助公司名义、地址私自或利用第三人注册其他公司牟取私利。

10.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或以公司下属店铺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牟取私利。

第3章实施与监督

第5条公司阳光管理实行总经理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和本部门员工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6条公司建立内部员工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巡查小组,设巡查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内外部巡视人员若干,具体巡视方案及对象由巡查小组随时确定,采用不固定的方式巡查。

第7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并提交巡查小组,巡查小组确认属于一般的违规行为,非触犯刑事责任的交由行政中心进一步查证属实,依据公司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决定,如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中心应将相关材料移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奖惩制度依法办理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如属于刑事犯罪的,由法务部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员工所属部门应积极配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8条公司设立举报邮箱,设立专线投诉举报热线,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如公司员工投诉举报的情况经核实属实,每次给予1000-5000元奖励,同时公司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4章处罚规定

第9条公司员工违反阳光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先依据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10条对于员工违反公司阳光管理制度受到处罚的,部门直接负责人或最高负责人知道情况没有制止员工违规行为或参与员工违规行为的,部门负责人或最高负责人应受到同样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5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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