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申请书范文3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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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范文3篇

治安件委托调解工作意见

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公安行

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治安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促进和谐建设,根据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

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

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于情节较轻的、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

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本意见所称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

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种纠纷。如因婚姻、赡养、扶养、抚

育、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损害赔偿等引起的纠纷。

(三)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社区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

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行为人系惯犯,或系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

暂于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多人轻微伤的;

4、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调解的。

二、基本原则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

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

员会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

地对受托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

不公开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管辖

(一)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由案件发生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进行调解。

(二)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承

担有困难的,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联调委)协

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调委推荐并征得当

事人同意,由区联调委指派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程序与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依据本意见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委托人民调解。

(二)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权

申请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后24小时

内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委托所在地街道(镇)人民

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1、公安派出所《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2、《人民调解申请书》;

3、报案人、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4、加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5、证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6、验伤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人民调解委员

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处情况

反馈公安派出所。

(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协

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

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八)自当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将

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期间,不计入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区公安机关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支持和指导街道(镇)

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治安案

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一名专管民警担任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

员会特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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