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 12_00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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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12

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12/00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

基本要求

2024-06-14发布2024-06-14实施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S12/002—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S12/002—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天津市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本标准与DBS12/002—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与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核查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猛、窦海洪、王丽、李秋玥、李勃男、李冰、贾巨林、侯滨生、李艺筱、余沛阳、张丽彦、孙彩英。

DBS12/00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食品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原辅料采购和使用、生产加工过程控制、检验、人员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及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食品加工场所

3.1选址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3.2环境

3.2.1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3.2.2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保持安全距离,防止污染食品。

3.2.3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采取有效分隔措施,保持安全距离。

3.3设计和布局

3.3.1生产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

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3.2原辅料和成品应分离或分隔存放。

3.3.3生产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

生产要求。

3.3.4生产场所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3.4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生产场所地面、墙壁应平整,应采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瓷砖等硬质材质墙裙,易于清洁。门窗应当闭合严密,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顶棚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容易清洁,防止冷凝水聚集、滴落。

4设施与设备

DBS12/002—2024

4.1设施

4.1.1供排水设施

4.1.1.1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供水设施和污水排放设施,保证供水安全和排水良好。排水设施应有防鼠、防虫等装置。

4.1.1.2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及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1.2清洗消毒设施

4.1.2.1应配置足够的清洁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设施。

4.1.2.2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4.1.2.3接触食品的工器具和加工设备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洗涤剂、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

4.1.3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专用设施,合理放置,标识清晰并及时清理。

4.1.4个人卫生设施

应设必要的洗手、干手、更衣等个人卫生设施。

4.1.5通风、照明设施

生产车间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

4.1.6贮藏、运输设施

4.1.6.1应具有与产品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确保原料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4.1.6.2应根据食品原料和成品贮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4.1.6.3食品添加剂应有专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由专人管理。

4.1.6.4库房应设置防虫害设施。

4.1.6.5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单独存放,并且明确标识,由专人管理。

4.1.6.6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4.1.7温控设施

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

4.2设备

4.2.1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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