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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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函〔2016〕14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三条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学生为本,积极推动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形成特色,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三章运行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教务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等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参与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开展示范中心遴选、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落实条件保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中心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示范中心所在学院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组,负责论证并确定示范中心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和组织管理机构;做好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加强示范中心队伍建设,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健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内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九条学校将示范中心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示范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学校根据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需要安排示范中心年度经费,国家级示范中心每年不低于30万元,省级示范中心每年不低于10万元。

第十条规范示范中心经费使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示范中心基本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气燃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专利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

第十一条示范中心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教学人员编制,学校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各项任务进行定编核岗,做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理论实验一体化教学团队。

第十三条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四条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协助示范中心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培训,保证示范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安全运行。

第五章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加强实验教学体系的建设,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科学创新为核心,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与学科发展紧密结合,与行业企业深度结合。

第十六条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实验内容符合课程要求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开出率达到100%。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企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第十七条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分配必修和选修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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