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羊场湾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计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神宁羊场湾〔2014〕20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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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羊场湾〔2014〕205号

关于印发《羊场湾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计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现将《羊场湾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计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羊场湾煤矿

2014年10月8日

羊场湾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计分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神宁集团《关于开展“狠抓三整顿,决战一百天”专项安全活动的通知》(神宁〔2014〕309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杜绝员工不安全行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结合《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和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员工不安全行为计分考核管理对象为矿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员工。

第三条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员工根据《羊场湾煤矿不安全行为扣分细则》(见附件1)实施累计扣分制,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

第四条按照《管理规则》将不安全行为分为“A”“B”、“C”三类,具体扣分如下:

(一)“A”类不安全行为扣12/次。

(二)“B”类不安全行为扣4-5分/次。

(三)“C”类不安全行为扣1-3分/次。(见附件1)

第五条员工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不得参与当年各类先进个人评选。

第六条员工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除4分(含4分)以上6分(不含6分)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由矿培训中心安排对其进行专项培训2天。

(二)专项培训结束1日内,由其在本班组班前会做检查,由矿非生产科室“包保联”承包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员工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除6分(含6分)以上8分(不含8分)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由矿培训中心安排对其专项培训3天。

(二)专项培训结束1日内由其在本单位班前会(三个班次)做检查,由矿非生产科室“包保联”承包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三)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属单位罚款300元/人次,党政负责人各承担20%,剩余部分由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承担。

第八条员工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除8分(含8分)以上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由矿培训中心组织安排对其进行专项培训5天。

(二)专项培训结束5日内,由其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约其家属谈话并建立记录,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区队班前会做检查(3个班次),由矿非生产科室“包保联”承包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三)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属单位罚款500元/人次,党政负责人各承担20%,剩余部分由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承担。

第九条员工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除10分(含10分)以上12分(不含12分)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记过处分。

(二)由培训中心组织安排对其进行专项培训7天。

(三)专项培训结束5日内,由其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约其家属谈话并建立记录,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区队班前会做检查(3个班次),由矿非生产科室“包保联”承包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四)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人次,党政负责人各承担20%,剩余部分由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承担。

第十条员工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出现“A”类不安全行为及累计扣除12分(含12分)以上16分(不含16分)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开除矿籍留矿查看处分。

(二)由培训中心组织安排对其专项培训7天。

(三)专项培训结束5日内,由其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约其家属谈话并建立记录,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区队班前会做检查(三个班次),由矿非生产科室“包保联”承包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四)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属单位罚款1500元/人次,党政负责人各承担20%,剩余部分由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除16分(含16分)以上,给予以下处罚:

(一)直接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二)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属单位罚款2000元/人次,党政负责人各承担20%,剩余部分由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上述六至十一条规定的专项培训学习期间不计算工日,专项培训未结束前,严禁其入井作业,安全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培训学习内容,由培训中心根据不安全行为性质及培训天数制定。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科必须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计分台账(见附件2),并于每月10日前在矿内网发布上月不安全行为人员计分情况,由各单位负责向本单位员工公示,并由教育培训中心根据统计结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羊场湾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扣分细则

2.羊场湾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计分统计表

抄送:矿长,分管领导。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羊场湾煤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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