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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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Z30

备案号:52154-2017

DB11

北京

市地方标准

DB11/T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Stationarysourceemission-Determinationofmethane/total

hydrocarbons/non-methanehydrocarbons-Portablehydrogenflame

ionizationdetectormethod

2016-12-22发布2017-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11/T1367—2016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方法原理 2

5干扰和消除 2

6标气和材料 2

7仪器和设备 2

8校准量程 3

9测试步骤 3

10计算和结果表示 5

11精密度和准确度 6

1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

13注意事项 7

II

DB11/T1367—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云平、马召辉、邬晓东、姜涛、张大伟、石爱军、张战平、胡月琪、颜旭、林安国、陈玉龙、孔川、常淼、宋程、沈秀娥。

1

DB11/T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现场测定。本标准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方法检出限为0.1mg/m3,测定下限为0.4mg/m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总烃hydrocarbon

对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的气态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总烃中除甲烷以外的其他物质的总和,以碳计。

3.3

校准量程spancalibration

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用标准气体浓度值(若多点校准为校准用最高标准气体浓度值)。

3.4

系统偏差systemdeviation

2

DB11/T1367—2016

标准气体直接导入仪器主机进气口(直接测定模式)得到的测定结果与标准气体由采样管端导入仪器(系统测定模式)得到的测定结果的偏差与标准气体实际浓度的百分比。

4方法原理

废气样品分别进入总烃检测单元和甲烷催化转换单元(甲烷催化转换单元能够将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机化合物全部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FID)分别测定总烃及甲烷的含量(以碳计),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以碳计)。

5干扰和消除

5.1废气中的颗粒物可通过采样管滤尘装置消除或减少。

5.2以除烃空气测定氧的空白值,在测量时通过自动扣除氧峰干扰。

6标气和材料

6.1零气

除烃空气:总烃含量≤0.2mg/m3(以碳计)。

6.2标准气体

校准仪器可选用甲烷标准气或丙烷标准气,规格如下:

——甲烷标准气:有证环境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大于2%,浓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

——丙烷标准气:有证环境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大于2%,浓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

6.3燃烧气

氢气:纯度≥99.999%。

6.4气袋

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和废气采集。气袋材质为符合HJ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材质,容积不小于10L。

7仪器和设备

7.1样品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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