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考前背诵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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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考前背诵

考点一: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一)发起人出资瑕疵

发起人出资不足:补赔+连带+违约发起人出资不实:补赔+连带

(二)认股人出资瑕疵:认股人对公司补缴、对债权人补充赔偿+有过错的董事、高管相应责

(三)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转让为有权处分,有效行为+转让人承担足额出资责任+恶意受

让人连带

(四)抽逃出资→抽逃人对公司补缴、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帮凶”连带。

考点二: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权利限制

(1)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会议决议合理限制其相应的“新、剩、利”

(2)有限公司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合理期限未修正→股东会议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3)被限制权利或解除资格的股东因利害关系应回避相应的股东会,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

其他无关联股东同意可作出决议;

(4)解除股东资格后,相应的股权应处理,或减资或转让并变更登记

(5)相应股权处理前,原股东及相关责任人仍应按照登记对债权人承担出资相应的责任。

考点三:名义和实际股东(针对有限公司)

(一)代持股协议

1、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原则有效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为:

A:名义股东与公司: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B: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

C:实际投资人与公司:实际投资人与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2、纠纷处理

(1)钱:实际投资收益→体现代持股协议关系→保护实际投资人;

(2)身份:隐名股东显名化

①其他股东明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办理公司的文件、资料、登记等变更手续;

②默示同意: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

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可直接请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一,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身份,处分股权为有权处分;

第二,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A如果第三人为知情相对人,无法取得相应的股权或质押权;

B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或质押权,实际投资人的损失只能依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

赔偿,不可向公司或受让人主张责任。

第三,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实际投资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

标的的异议不可支持。

按照“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债权人对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有合理的预期和信赖。

实际投资人仅与名义股东具有相对性的合同关系,实际投资人在依法转为公司的股东之之前,

无权以内部的协议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正当权利。

3、代持股权的对应出资未完全缴足时,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的法律责任,之后依

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考点四:股东知情权

(一)股东知情权概览

财务会计账簿非核心资料

查阅复制查阅复制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

【总结】财务会计账簿与“复制”无关、股份公司股东与“复制”无关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三步看:一看身份(有限公司股东);二看要求(书面+查阅);三看目的(目的正

当)

【提示】不正当目的:股东查账目的不正当的,公司可15内书面拒绝

第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第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

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第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1.禁止非法剥夺: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的实质性剥夺;

2.诉权保护:

(1)原告

一般: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加入之前资料;

特殊:原股东①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②只能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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