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VIP

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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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

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

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

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查阅

学生档案,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

予注册,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的处理,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

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

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

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

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

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

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文

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学生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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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

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及以上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高等教育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录取新生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进行的学籍电子注

册、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毕业生颁发的毕(结)业

证书等信息上传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我校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为3年。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习年限,允

许学生提前1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

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取学位。学校规

定3年制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2年,最长为4年;4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

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6年。

第七条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休学(或停学)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学习总

时间(含休学、停学时间,不含参军服役年限)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专

科为4年,本科为6年)。

第三章课程修读

第八条课程修读

1、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各课程模块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

课程。

2、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8学分,也不能超过36学分。

3、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有困难的学生推后或缓修

某些课程。

4、选课分预选、正选和补退选三个阶段。学生应按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

办理选课手续。选课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须取得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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