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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
年版)》和《陕西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
见》,做好我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服务项目顺
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为全市孕产妇提供
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
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具体目标是年度辖区内:
1.早孕建册率≥90%;
2.产前健康管理率≥90%;
3.产后访视率≥90%;
二、范围与对象
范围:全市12县(区)
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孕产妇(含有暂住证的流动孕产
妇)。
三、服务机构
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有资质的各级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也可提供服务。
四、执行时间
2010年4月启动实施。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内容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
产妇保健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统一服务内容,项目
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
(一)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服务详见附件2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对孕妇提供五次孕期保健服务
和两次产后访视、一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及高危孕产妇追
踪随访、动态管理服务。
1、早孕检查
孕12周在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
《孕产妇保健手册》,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1次孕早期随访,进行高危初筛。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
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
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
健机构,在2周内对转诊结果进行随访并登记。
2、产前检查
孕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各进行1
次产前保健服务,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进行评估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
传告知、孕妇自我监护方法的指导、母乳喂养和分娩前准备
教育指导、确定住院分娩地点及方式,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凭
转诊卡转至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增加产前保健次数(超
过5次自费),并报县级项目办登记备案。
3、产后访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助产机构应于产妇出
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
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第一次访视。
4、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原则上在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也可到就近的助产
机构进行检查。
对无能力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2
服务中心由县妇幼项目办公室指定服务机构。
(二)妇幼保健技术培训。
市级每年举办一期妇幼保健技术师资培训班。各县区每
年至少举办一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
幼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明确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保
证服务质量。
(三)信息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项目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妇幼项目办公
室负责项目信息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包括信息资料收集、
审核、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及反馈。
六、工作流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对本辖区内妊娠12周内孕妇信息进行摸底。确定服务对象
(提供早孕诊断证明、身份证、流动孕妇提供暂住证),建
立、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将摸底花名册、相关资
料逐级上报至县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孕产
妇保健服务结算单,农村孕产妇同时办理免费住院分娩卡等
事宜。
各级接产机构在获得孕产妇怀孕消息后要告知其到居住
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卡、办理保健服务手续。
2、孕妇持保健手册及服务结算单,按照孕产妇系统管理
流程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孕产妇基本保健
服务。
3、为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将每次
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
健手册》中,同时收取相应服务结算单作为收费依据,每季
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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