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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

年版)》和《陕西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

见》,做好我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服务项目顺

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为全市孕产妇提供

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

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具体目标是年度辖区内:

1.早孕建册率≥90%;

2.产前健康管理率≥90%;

3.产后访视率≥90%;

二、范围与对象

范围:全市12县(区)

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孕产妇(含有暂住证的流动孕产

妇)。

三、服务机构

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有资质的各级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也可提供服务。

四、执行时间

2010年4月启动实施。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内容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

产妇保健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统一服务内容,项目

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

(一)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服务详见附件2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对孕妇提供五次孕期保健服务

和两次产后访视、一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及高危孕产妇追

踪随访、动态管理服务。

1、早孕检查

孕12周在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

《孕产妇保健手册》,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1次孕早期随访,进行高危初筛。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

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

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

健机构,在2周内对转诊结果进行随访并登记。

2、产前检查

孕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各进行1

次产前保健服务,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进行评估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

传告知、孕妇自我监护方法的指导、母乳喂养和分娩前准备

教育指导、确定住院分娩地点及方式,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凭

转诊卡转至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增加产前保健次数(超

过5次自费),并报县级项目办登记备案。

3、产后访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助产机构应于产妇出

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

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第一次访视。

4、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原则上在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也可到就近的助产

机构进行检查。

对无能力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2

服务中心由县妇幼项目办公室指定服务机构。

(二)妇幼保健技术培训。

市级每年举办一期妇幼保健技术师资培训班。各县区每

年至少举办一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

幼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明确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保

证服务质量。

(三)信息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项目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妇幼项目办公

室负责项目信息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包括信息资料收集、

审核、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及反馈。

六、工作流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对本辖区内妊娠12周内孕妇信息进行摸底。确定服务对象

(提供早孕诊断证明、身份证、流动孕妇提供暂住证),建

立、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将摸底花名册、相关资

料逐级上报至县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孕产

妇保健服务结算单,农村孕产妇同时办理免费住院分娩卡等

事宜。

各级接产机构在获得孕产妇怀孕消息后要告知其到居住

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卡、办理保健服务手续。

2、孕妇持保健手册及服务结算单,按照孕产妇系统管理

流程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孕产妇基本保健

服务。

3、为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将每次

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

健手册》中,同时收取相应服务结算单作为收费依据,每季

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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