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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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港公司员工工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公司抗安全风险能力,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设立员工工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凡与益港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作为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事项内容之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合理管理基金,对基金进行统筹安排及使用,成立工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安委常务副主任、公司工会主席、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安委会成员、工会干事、员工代表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公司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为安全干事、工会干事。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审核、管理及使用基金;

2、负责批准使用基金,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3、组织审批年度基金使用计划;

4、负责资金筹集等工作;

5、负责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调查搜集工伤、亡员工个人情况、亲属情况、员工伤、亡等级认定情况、就医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相关资料;

3、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伤、亡发生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并草拟使用基金意见;

4、负责落实基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5、做好使用基金的员工工伤、亡情况相关文件的整理、保管、存档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缴纳

第八条基金的筹集,本着“取之于员工,用之于员工”的原则自行交纳。

第九条凡与益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本办法规定范围交纳基金。

第十条员工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年交纳,每年3月份、12月份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员工基金款,工伤基金的收取标准为100元/人年。

第十一条如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本基金款不予退还。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工伤基金管理坚持“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的形式进行专项管理储备。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安全基金专门账户并独立核算,基金与益港公司的行政经费完全分离。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综合办公室财务及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并向总经理办公会公布,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确保基金使用正确,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员工凡因重大工伤致残或死亡,除按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其他渠道获得与工伤、亡直接相关的抚恤金外,参考其员工家庭困难情况等客观因素,确实需要额外抚恤的,由员工个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伤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工伤基金管理办公室调查确认后,将各种证明材料收集、备案,填写“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递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对申请材料应严格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具备申请资格;

3、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过多,安全基金无力支付;

5、不按规定要求编写“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

6、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7、不按规定交纳安全基金或交纳不足的。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在综合分析公司工伤、亡事故原因及家庭状况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研究,做出基金使用意见报经理办公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工伤、亡员工最终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经领导小组对工伤、亡情况审议无误后在“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联名签字后生效,方可启用工伤基金。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持生效后的“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与基金支取人到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办理相应领款手续。

投资

第二十二条工伤基金投资运作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基本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工伤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工伤基金收入的一种有效补充。基金的投资方向、方式仅限货币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三条工伤基金货币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

第二十四条??划入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7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工伤基金除用于货币资产投资外,还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范围限于天津港内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20%,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年回报率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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