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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险合同范本与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协议书

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

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

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

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

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

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

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

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

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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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

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

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

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

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___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

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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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之日起___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

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

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

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___月未办补交手

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

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

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

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

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

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

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

从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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