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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全面报道了该文件的政策解读和

实务处理等问题。

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12月3日表

示,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规

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

规定属于企业财务标准,并不是税收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

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信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

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

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本钱进

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

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

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

房、通信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

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那么》第46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

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

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那么》第46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

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当。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

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

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本钱(费用)。

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

通信补贴作出的规定,属于企业财务标准,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

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

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根据财税[xx]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

险金不属于免税工程,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如何确定呢?

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

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

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

管理,那么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拟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

费。《北京市根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

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局部,列

入本钱,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缺乏支

付的医疗费用,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

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

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方法》(京劳社医发[xx]16号)

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局

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

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

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前,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

企[xx]242号,下称《通知》)后,即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

议,众多媒体进行了各种解读。

《北京晚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发表题为《福利费纳

入工资总额,房补饭补交补今后要缴个税》的文章认为,将企业为

职工提供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

理,将会导致局部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

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根据新的规

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

税。

《江南都市报》发表的《垄断企业高福利遇“卡”》一文指

出,此次财政部将补贴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考虑企业职工工资收

入逐步提高,不少企业钻空子,在福利补贴方面,往往采取比根本

工资高出几倍的方式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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