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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
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
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
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共收益范围
本意见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以下简
称共有部分)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所产生的收益及共
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一般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
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
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经营收入;将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用
于车辆停放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
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
设备所收取的占地费或场地费;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游
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场地用于
租赁或经营产生的收入;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后的共用设施设备
报废后的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等。
二、公共收益的管理
(一)经营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经营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并按照《福建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提取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
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
员会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可
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的
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管理规约中作出规定。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
备,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签订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的承包、租赁、经营等合同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合同
期限、金额等要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
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同意。
(二)经营期限管理
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合同期
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业主大会授权业主
委员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资金管理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将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
的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专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主管部门申请补建专户并将公共收益存入。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设公共收益
专项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能与其他账户共用。
(四)使用管理
公共收益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
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
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未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方式,应
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
将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
收益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
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住宅小区出现《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10
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公共收
益的,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房函〔2019〕39号)
执行。本指导意见印发前,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产生的费用,可建档留存,待业
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按程序表决通过后追认核销。
(五)公示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经营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
收支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住宅小区的醒目位置公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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