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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

该财产优先受偿。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

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

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

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

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

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对于以上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

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记时设立。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

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

和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

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

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

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

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

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

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

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

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

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

价格。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

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

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

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

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

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

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

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

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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