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pdfVIP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民法典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作者:袁征

来源:《环境》2021年第1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施行了11个月。这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民事主体

的各类民事活动设定了行为规范和基本遵循,确定和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

他合法权益,成为我国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创制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把生态环境保护列入了民事

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充分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的法治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决

心,也为全球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绿色原则

总则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被称为“绿色原则”。它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民事活动的

法律约束。物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否则

都将视作违法或不受法律保护。

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全部,并着重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

责任编等分则中转化为具体规则,发挥其实际作用。

物权行使的绿色限制

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即物权行使不受其他阻碍。包括自物权与用益物权等,是一种绝对权。

民法典在物权领域引入绿色原则,是对传统物权的限制。

要求物权或用益物权行使的行为人必须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不得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追究侵权责

任。

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

第34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286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的要求。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合同履行的绿色义务

《民法典》合同篇规定了合同关系的绿色义务规范,成为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还对买卖

合同规定了“绿色包装”和“旧物回收”的后合同义务,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对

合同当事人行为实施限制和约束。

绿色合同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尚不属约定义务。为提高合同履行中绿色义务的强制力,除

了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约定明确合同履行和合同终止后的绿色义务之外,也可以通过司法程

序强制适用,判令违法行为人应承担补救和修复措施,乃至赔偿损失等责任;或对违反法律、

行政规章或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由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等,以切实提高合同履行中的

绿色约束力。

第509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61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

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625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

满后应予以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942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

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侵权责任的绿色底线

传统的《民法》是一部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与公法的区别在于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民法》和《侵权责任法》在

生态环境问题上,要调整的是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特定受害人的私益损害;而生态的国家权益、

公共利益则受公法调整。《民法典》首次在侵权责任方面增加了生态破坏的民事责任,将生态

破坏与环境污染作为两种平行的环境责任履行,既考虑了生态权益兼有公权和私权的客观实

际,也维护和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最初目的。把生态环境并列为民事责任的绿色底线,

这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突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56****371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