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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

1.标准及规范

本规范所规定的设备及系统应符合下列的标准、规范或准则的要求,所列条款通过本

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经修订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1依据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2.术语及定义

2.1政府监测平台

政府监测平台是指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主要实现对区域内充电设备

的充电运行状况、业务参数和有序充电参与情况进行监测管理。

2.2有序充电设备

有序充电设备是指能够实时接收并快速响应上级系统下发的负荷调控指令,机动调整

充电时序和输出功率,实现错峰和智慧有序充电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和政府监测平台通信的功能,将自身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业

务数据实时上传至政府监测平台,接受政府监测平台的实时监督和有效管理。

3.系统构成

有序充电的系统组成如图1所示。

省居住(小)区有序充电系统主要由供电及电力管理系统、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

施监测部分、企业充电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三部分组成。

供电及电力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电力营销服务系统、台区变

压器、分支箱、电表箱、供电线路及所需相关通信设备。

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部分主要包括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及

相关通信设备,其中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具有完备的有序充电管理功能。

图1有序充电系统架构

企业充电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部分主要包括企业充电设施

运营服务系统、企业所属充电设施等部分,充电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要求具备本技术规

范所要求的有序充电和监测管理功能。

4.设备侧要求

4.1智能有序充电设备要求

1

4.1.1有序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1.2有序充电设备应能接受当地政府监测平台监管,满足政府监管要求。

4.1.3有序充电设备应支持接入运营监控系统,满足充电运营及监控服务要求。

4.1.4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根据运营监控系统的要求或自身的设定值在设定的时间点启

动或暂停充电。

4.1.5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唤醒车辆恢复充电的功能。

4.1.6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有序充电异常检测功能,并能够将异常情况上传至运营监控

系统。

4.1.7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向运营监控系统上传车辆VIN、

SOC及电池容量等信息的功能。

2

4.1.8交流有序充电设备,还应满足如下要求:具备接收并根据运营监控系统下发的功

率调控指令,实时调节PWM信号的占空比的功能,电流和占空比值对应关系应满足GB/T

18487.1-2015标准的规定。

4.1.9直流有序充电设备,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4.1.9.1具备接收并根据运营监控系统下发的负荷调控指令,实时调节充电机对车辆的

输出功率。

4.1.9.2具备通过与车辆进行通信,在电动汽车配合下,获取车辆VIN码、SOC及电池

容量等信息。

4.1.10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接收监测管理的功能,主要包括:

4.1.10.1有序充电设备可通过集成或外扩方式增加监测功能模块,使充电设备具备通过

无线和有线方式接入政府监测平台的功能,并满足政府监测平台的监测管理功能。

4.1.10.2充电设备应具备将本机的充电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及充电业务数据(如充电

开始和停止事件)等信息实时上送到政府监测平台的功能。

4.1.10.3充电设备应具备异常事件监测记录功能,对充电过程中的异常事件、通信故障

等进行识别、记录和存储,实时或通信恢复上报给政府监测平台,为故障分析提供原始数据

记录。

4.1.10.4充电设备应具备监测数据补传功能,在与政府监测平台发生通信中断期间,仍

能正常监测和记录充电设备工作状态、工作参数及业务数据;在和政府监测平台通信恢复

后,自动补传通信中断期间的监测数据,补传数据的上传周期为1min/次,直至补传成功。

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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