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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放射工
作人员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l、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
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
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
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
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
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
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
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
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
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
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
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
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
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
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
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
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
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一、标准制定的意义
随着放射诊疗工作的迅速发展,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受到辐射
的机会日益增多,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工作的关注日益
提升,相应的培训工作显得愈发重要。《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
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已发布实施十余年,虽然该
标准在指导开展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法规和国内外相关标准对医学放射工作人
员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标准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因
而,适时对此标准进行修订,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
二、重要指标的制定依据
本标准起草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化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相关要求,广泛调研和分析国际国内相关技术资料,结合
我国的实际情况,多单位协作并广泛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尽可能
具备严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期为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培
训工作提供适宜、适用的技术规范。本标准与GBZ/T149-2002
相比,增加了有关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放射防护培训内容;明确了
培训时间的要求;修改了培训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补充和修改了
附录A和附录B。
与该标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主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和GB__《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的宗旨、对象、
内容、方式、考核及实施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人员的放射
防护培训。
2防护培训对象
2.1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一切人员均为放射防
护培训对象。
2.2除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核医学工作者、放射治疗工
作者等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知识之外,凡从事
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
见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也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一
般培训。
3防护培训宗旨
3.1防护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对
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
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受检者
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医学教育网|整理确保电离辐射
的医学应用获取最佳效益。
3.2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
a)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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