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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本节通过举要的形式,具体介绍两部教育法律、一部教育行

政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

帮助幼儿园园长增强守法意识和提高依法维护幼儿园权益的能力。

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办学校、

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是教师工资的

主要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

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

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

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以下处理: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

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

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

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

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

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

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

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

委教基[1991]8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

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

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

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

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

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

总是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管期

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作为临时监护人,对幼

儿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用、克扣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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