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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公司的直接股东如何转换为间接股东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总结了公司直接股东转换为间接股东的常见方案以及转换过程中的关注要点。案例简述:A和其他股东B分别持有甲90%和10%的股份,即A为甲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甲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净资产5亿元,即每股净资产10元,A持有甲公司9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500万元。基于股权结构调整需要,A由直接持股甲公司变为通过A1间接持股甲公司。甲公司目前和变化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一)新设主体+股权转让
即A注册成立新公司A1,同时A与A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甲公司90%股权转让给A1。该方案操作较为简便,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股权转让价格将会产生不同的税负效果。按照一般理解,转让前后甲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不应该产生新的纳税义务。但实际情况是,各地税局的处理态度并不一致。根据A主体身份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法规。1、A为自然人,且转让价格为1元/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4500万元的转让价格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严格按照法规则需要缴纳按照两者的差额进行核定征收。但实务中各地税务局的规定执行并不一致,鼎际得披露的招股书显示,2018年5月30日,张再明将其持有公司的5,805.8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鼎际得实业,辛伟荣将其持有公司的1,701.7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盛金实业,新增股东鼎际得实业为公司股东张再明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盛金实业为公司股东辛伟荣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根据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回复》,鉴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该局暂未查到此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据,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的其他合理情形,视为正当理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操中有部分企业出于谨慎性考虑,溢价转让相关股权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公牛集团披露,2014年10月11日,阮立平、阮学平分别与宁波公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各将其持有的公牛有限2450.1万元出资额以每一元出资额约9.09元的价格转让给公牛投资,股权转让款均为222690984.46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牛投资合计持有公牛有限4900.2万元出资额。公牛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缴纳。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时需要提前和当地税务局进行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负担。2、A为法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考虑到A和A1均为法人,还可以考虑是否适用特殊税务重组,即A将其持有的甲公司90%股权转让给A1,作价10亿元,A1定向增发股票+部分现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A吸收合并A1,成为A1的母公司。《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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