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合伙开办公司必须注意的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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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合伙开办公司必须注意的事项

合伙开公司,合的不只是钱,而是规则。合伙人同频共振,方能合作共赢。

合伙创业,合伙人之间肯定有信任基础,但信任不等于不需要考虑风险,信任不等于不需要签订相关协议。本文分享一些新公司法下,开设公司必须注意的事项:?

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法律体系框架下,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合伙人合伙创业,要从责任承担、税务承担、经营决策、设立门槛等因素,充分对比权衡不同类型企业组织的优缺点之后,合理选择最利于经营管理与持续发展的企业组织。

提醒大家注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需谨慎,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法加重了一人股东的义务,即由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承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的举证责任,弊端显而易见。如真需要设立一人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财务账册,并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注企业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这里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方式为例,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出资数额:是否过高/过低,确定标准为股东有缴纳能力且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匹配的数额。过高,股东的投资风险较大;过低,不利于企业后续的经营发展;

2、出资方式:对于非货币出资(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要研判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股权被冻结、债权有纠纷、知识产权存在侵权等),要注意合理评估其实际价值;还需要注意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3、实缴出资:股东实缴出资时,缴付款项时注意清晰备注款项用途(出资款),同时需注意款项接收账户为公司账户。

4、出资期限:需要高度关注出资期限,避免承担出资瑕疵的各类责任。尤其是新《公司法》生效后,2024年7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另有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如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方式,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有限合伙人:需重点关注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宜过高;同时,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时缴纳出资,缴纳出资时注意留存清晰完整的证据(如转账时清晰备注款项性质);

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方式、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确定企业经营范围

在确定企业经营范围时,以主营业务为中心,并考虑后续可能从事的业务类型领域,可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经营范围类目。

注意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规则是否合理

?1、股权结构股权比例会影响企业后续的控制权及决策效率。股权结构需尽量避免的情形:

(1)过于均衡:两名股东均为50%。如发生分歧,易陷入僵局,难以形成有效决策;

(2)过于集中:如两名股东分别为99%和1%。经营决策时,无法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牵制,小股东的意见及相关权利难以获得有效保障;

(3)过于分散:如4名股东均为25%。如股东意见不一致,消极参与公司管理,形不成主导或控制权,在企业经营发展及决策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决议。

在架构股权时,还需要重点关注几个股权比例问题:2/3的绝对控制权、1/2的相对控制权,1/3的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1/10的临时股东会召开权等。

特别提醒:股权代持需谨慎

部分股东因为种种现实原因,可能选择成为隐名股东(即幕后实际出资人),由其他人员(即显名股东)代持其自身股权。实践中股权代持情况并不少见,也是商业实践的一种常见情况,但在股权代持之前需要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加以防范。

股权代持的核心风险是因代持导致的对外和对内法律效力不同,从而引发隐名股东身份不被认可、隐名股东显名化存在障碍、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显名股东擅自处置其名下代持股权、显名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被司法冻结拍卖等风险。

2、公司治理机构:

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其存在完善严格的议事流程及决策方式:一般来说,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这里面设置到是否设董事会,谁当董事长,怎么组成,怎么表决;是否设监事会,谁当监事等问题。

3、合理选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重点需要符合“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法定代表人作为有权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会产生代表企业意志的法律效果,与此同时,也存在诸多义务和责任,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选择法定代表人时确定需在以下两类风险中合理权衡:一是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风险:法定代表人擅自以企业名义签订交易合同,致使企业对外承担义务与责任,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企业利益等;二是法定代表人自身的风险:具体包含民事责任、限制或惩戒措施、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四大类六种风险。

4、合理分配企业经营管理权和分工

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关企业后续日常事务的决策效率,也事关企业后续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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