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出资方式」与「出资金额」需考虑的12个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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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出资方式」与「出资金额」需考虑的12个要点

货币出资方式是最典型最常见的出资方式。非货币资产出资较为复杂,对于不能用于出资或实务中存在争议的,应优先采取变通的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要点总体归纳

1.关于出资方式,总体上分为货币出资与非货币资产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出于监管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司注册申请或者某些资质的申请。【1】仍必须达到一定注册资本金额,同时对实缴出资、出资方式也多有要求。比如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应当以货币出资”(第5条、第8条)。

2.货币出资方式是最典型最常见的出资方式,也是《公司法》第48条列明的出资方式,因此无需进一步分析。

3.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对较为复杂。

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二步审查:

第一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特殊行业的股东出资方式是否有特别要求,是否允许非货币出资以及出资比例有无限制。在允许非货币出资的前提下,进入下一步审查。

第二步,审查非货币资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

《公司法》第48条对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采用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非货币出资需具备三个条件:可以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非法律法规禁止出资财产。

此外,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非货币出资还需权属清晰、无担保等权利负担。

在合同条款的处理上,则需确保合同条款对非货币资产信息的约定足以指向特定资产,并对资产状况作出陈述与保证。??

4.对于不能用于出资或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律师应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目的,建议当事人优先采取变通的出资方式。根据最终沟通一致的出资方式选择相配套的合同条款。

非货币资产出资特别说明

1.常见非货币资产归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常见的可以用于出资、不能用于出资,以及是否能用于出资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非货币资产情况梳理如下: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2.非货币出资与资产评估、出资补足责任。

《公司法》第48条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典型如国家出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不过《公司法》对评估作价无具体程序要求。在实务中,认缴制施行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已经不要求非货币出资必须提交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因此,非货币出资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瑕疵出资,成为一个事后判断问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同时第15条也规定了“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如要求出资人承担补足责任,需要明确约定。反向的,非货币资产在投入之初也存在价值被低估的可能。实务中,可考虑对价值被高估、被低估的情形下调整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约定。??

3.可用于出资资产的补充说明。

(1)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是建设用地,且需经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2】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综上,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在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于出资。

(2)土地经营权用于出资需取得权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第342条有相同规定。

因此,上述情况下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出资。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土地经营权,不是承包人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3)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用于出资。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用于出资,需要国家收回变更为出让土地,才能用于出资,才能变更到公司名下。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出资人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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