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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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2〕11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材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材(产品)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房

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质量合格及质量检测行为规范,保

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

材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建材(产品)联合验收制度,落实建材(产品)进

场验收各方主体责任

(一)施工现场建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成立建

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组,联合验收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

其委托的项目总监任组长,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质量员、材

料员、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见证送样人员共同参加,

对每批次进场材料进行验收。联合验收组成立或人员变更时,组长、

组员须填写《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组备案表》(附

件1)报工程质监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执

业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

放处及经办人签字)应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二)严格履行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建设单位为建材(产品)

进场联合验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联合验收组应严格核查建材(产

品)进场报验单、进货单、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并对进场的

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划分检验批次,及时进行相关检验和检测委托工

作。联合验收组应按照附件中材料进场验收管理要点的有关要求进

行落实和检查。填写《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附

件2)和《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附件3),

审核无误后,联合验收组所有人员在《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

验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

由监理单位负责管理,必须按顺序编号(编号规则按照附件4),

不得篡改、伪造、抽撤和随意涂改。《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

验收登记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编号与《建筑工程材料

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一一对应,不得篡改、伪造、抽撤和随意

涂改。

(三)试件代表的数量必须与实际进场数量一致。不同规格、

型号建材(产品)的试件(样)代表数量应为实际进场数量,当进

场数量小于合格证上的出厂数量时,委托检测单上填写的试件(样)

代表数量应为实际进场数量,不得用合格证上的出厂数量代替实际

进场数量。

((四四)材料应)材料应提前提前进场,进场,严禁严禁未未检检先用先用。施工现场建材(产

品)应根据材料检测规范提前一个检测周期的时间采购进场,检测

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材(产品)严禁

在工程上使用。

二、严格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制度,落实建材(产品)检测工

作各方主体责任

(一)实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身份登记制度。见证人员由建设

单位项目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的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担任,

送检人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具

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且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项目现场各配

备两名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或见证、送

检人员变更前,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

告知书》(附件5)及相关单位见证送检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

职称资格(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当地质监机构

核验登记。见证送检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

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

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测机构应建立见证送检人员档案,对送达的《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试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告知书》等资料登记存档备查。

(二)检测机构应核实见证人员身份。见证人员应持本人身份

证到检测机构办理见证送样业务。检测机构在接受见证取样送检委

托时,应核验见证人员的身份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取样

和送检人员授权告知书》登记档案是否一致,并对样品和见证记录

进行确认,确认后由见证人员在检测委托台账登记签字。检测机构

对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样标识和封志信

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等情况不得

受理见证取样送检委托。

(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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