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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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

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

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

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

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

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1

问:()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

()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

()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

()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

()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

()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

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

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

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

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

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

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

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

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

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

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

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

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

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

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

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

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

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

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

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张某的治疗费

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问:张某可以向

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

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根据民

诉法第29条的规定,该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法解释上,侵

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行为地在雨花区而结果地

则在江宁区。而三个被告又在不同地区居住,所以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

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对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张某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张某

如选择在白下区法院起诉,白下区法院对王某等三人亦可取的管辖权。刘某和肖某的住所

虽然不在白下区,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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