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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的意思之一是保护,不受威胁、危害、损失、破坏。本文所指的旅游资源安全法律法规

是从广义而言的,是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

政府规章中与旅游资源安全有关内容的总称,包括旅游资源安全的方针、原则,旅游资源安

全规划的规定,旅游活动中资源安全的规定和危害旅游资源安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旅游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宪法

宪法对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都有明文保护或禁止破坏的规定。

(二)法律

根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下同),与旅游资源安全相关的法律(按公布施行先后排

序,下同)共涉及文物、森林、草原、土地、野生动物、环境、城乡规划、海岛、非物质文

化遗产和旅游等方面的10部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共有《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9部。

(四)法规性文件

法规性文件共有《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

告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5部。

(五)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共有40多部,如《福建省旅游条例》《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

理条例》《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

(六)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共有16部,涉及水生野生动物、森林公园、地质遗迹、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动

植物自然保护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水利风景区、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公

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国家湿地公园、藏传佛教

寺庙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等。

(七)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共有40多部,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

意见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等。

二旅游资源安全的方针、原则

方针是引导工作前进的方向和目标;原则是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旅游资源安全的方针、原则

如下。

(一)文化遗产

文物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长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二)野生动植物

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三)草原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四)森林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五)海岛

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六)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七)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的保护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三旅游资源安全规划的规定

规划指的是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设

计未来的整套行动方案。许多旅游资源安全法律法规都有规划方面的内容。例如:

(一)文化遗产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森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特别是森林防火规划。

(三)草原

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

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草原防火规划。

(四)环境

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野生动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

(六)海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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