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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4印发,2012年3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4年4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1月1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正确核算和控制工程成

本,防范工程建设安全及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要求,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出资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实施

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建筑物的

建设施工;管网及设备、设施的敷设、安装、定做、修缮、维

护;办公楼(含厂房)、道路或其他基础设施的施工、维修(护)、

装修、安装、硬化;污泥处置、环境绿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以及上述工程项目涉及的物资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

咨询等采购及服务项目。

工程项目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和日常工程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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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项目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

日常工程项目是指重大项目以外,公司不再组建项目单位,

由公司运营单位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保质守期、控

制预算、节约资金、防控风险、确保安全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授权投资部、分子公司或其

它部室等方式组成立项单位(以下简称立项单位),负责项目申

报(批)、可研分析、前期筹备、内外部审批、投标、合同谈判、

合作协议签订、资料归档等立项工作。

第六条重大工程项目,以组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的方式,由项目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项目单位负责工程

项目的施工手续审批、配合招标、组织施工、工程试运营,工程

移交、提请决算、组织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根据单个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授权工程部及其他单

位人员组建项目单位,也可直接授权运营单位组建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的人员组成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并由人

力资源部下发组建项目单位及组成人员的文件.项目单位可据

此办理相关印章.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公司工程部、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各自

职责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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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项目立项及预算管理

第八条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立项单位在对拟引进的工程项

目进行前期调研、核算、初步论证后,对促进公司发展的工程项

目可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经公司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洽

谈、合作协议签订等工作。期间涉及的费用,按照公司费用报

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凡金额达到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工程项目,需在公司办公会集体审议批准后,提请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实质性实施阶段。

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投资项目,应按照郑国资

[2006]183号文规定,报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批准。

工程项目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立项单位

应按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准备工程项目审议资料。

第十条立项单位在完成立项批复、内外部审议,与合作单

位签订协议等项目落地事项,在项目单位组建后应及时将项目

资料移交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组成后,应在当年(至少在施工3个月

前)或每年度末,将当年或下年度拟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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