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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电器安全管理制度1

为保证矿井机电系统安全运行,切实管好、用好小型电器,使小型电器的损耗降到最低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有关,特制定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及职能

1、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杨村煤矿所有小型电器,主要有:按钮、接线盒、打点器、电铃、照明灯、组合信号等。

2、职责

机电科是全矿小型电器管理的主管部门,小型电器管理组(以下简称小电组)是机电科小型电器管理的业务职能组,对全矿小型电器的计划汇总进货验收、领取、发放、调配、现场检查、地面修复、检验、报废等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对各自的小型电器的使用、维护负全面的管理责任,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专(兼)职小型电器管理员报机电科备案,负责本单位小型电器的领取、使用、验收、回收等工作,并建立小型电器领用手册。

计划编制、采购与库存

1、小电组根据全矿实际消耗情况,编制小型电器整件或配件的购置计划,由机电科审核、报矿分管领导批准。

2、新上工程增加的小型电器,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计划报小电组,小电组经核实后,需购置的报计划购置,计划外的小电组不予发放,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3、各单位计划编报需经单位负责人和编制人盖章,一式三份,并注明使用地点、规格及数量。

4、器材科根据小电组申报批准的计划必须按时供货。

5、小型电器进货后,由器材科组织小电组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小型电器由小电组领回保存。

6、各类照明灯具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制计划。

使用与调配

1、小电组对新进的、使用中的、检修后的小型电器,进行编号、建账、建卡、挂牌管理,必须做到账、卡、物、牌板四相符。

2、小型电器在下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贴防爆合格证,合格后方准下井。

3、各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到小电组办理领用手续。申请应注明所需电器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地点等,小型电器的正常使用,一律实行交旧换新,特殊情况下,可先领新后交旧,但交旧时间不得超过2天。

4、凡井下撤除不使用的(或更换下来的)小型电器,使用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回收上井,交还小电组,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每拖延一天按原值6%罚款。凡因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按原值100%给予赔偿。

5、使用中的小型电器,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完好,杜绝失爆,并不得私自转让。因维修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按原值的100%给予赔偿。

6、凡交回小电组的小型电器,零部件必须齐全,否则按其轻重给予处罚。

7、新施工安装或使用中的小型电器需单位之间移交时,小电组参与移交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按原单位使用对待。

检修

1、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由各单位自行检修维护。

2、回收上井的小型电器由小电组进行检修,小电组要对收回的小型电器及时进行修复,并确保检修质量,以保证生产的需要。

检查

小电组对井下小型电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一次,检查监督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井下小型电器必须保持完好,杜绝失爆,每检查出一处失爆,罚使用单位200元。各单位小型电器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含95%)。检查结果,小电组应及时下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加倍处罚。

其它规定

1、小型电器(包括配件)购置费用由机电科纳入矿井材料消耗计划。

2、小型电器的年消耗量,严格控制在矿规定的计划内,对超出或节资部分,按矿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

3、小型电器所罚款项全部用于奖励在矿井小型电器管理工作中的优秀单位或个人。

4、罚款或奖励款项由小电组汇同财务科办理有关手续。

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2、本管理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电器安全管理制度2

一、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元件、材料等应购置、使用国家许可生产的厂家合格的产品。

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智力正常,无妨碍电气安全工作的疾病。

3、电工应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并取得主管部门的电工操作资格证,才准操作。调换岗位的电工,必须熟悉新岗位的系统接线和电气设备性能,才能开始工作。电气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工作中严禁喝酒。

4、电气线路、设备的装、拆、修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5、装、拆、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严格挂靠各项电气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并符合规范,要做到装得安全、拆得彻底、检查经常、修理及时。

6、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安全可靠。

7、电气设备的安全外壳、金属构架,必须根据条件采取保护性能接地(零)的措施。

8、电气设备必须装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

9、在发生大量蒸气、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燃烧危险的气体、粉尘工作场所和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仓库、厂房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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