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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
10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的资料10篇,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篇一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
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
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
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
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
1
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
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
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
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
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
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
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
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
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
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
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
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
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
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
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
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
2
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
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
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
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2001
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
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民间借贷代理词二篇二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贺九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
其诉乔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
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具体
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
借玉林机械贺九生现金三万五仟元,限期春节前付清”。该
事实有借条一份佐证,明确清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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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
息
原告向被告给付35000元借款后,至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
当年春节前(2011年2月14日),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且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
约,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共
计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本金35000元、逾期还款违
约金15000元,合计50000元。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依
法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
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
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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