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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
1.引言
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
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
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
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
施:
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
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1.5在本标准规
定的适用范围里:
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
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
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
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
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
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
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
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
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
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
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
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
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
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
下。
2.4.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小修工程
2.5.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
日常养护工程为
小修工程。
2.5.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2.6综合维修工程
2.6.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
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
建造价的20%以上。
2.6.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要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修缮范围
3.1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
但是:
3.1.1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
负责赔修;
3.1.2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
扩、改时,必
须报经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
由用户自理;
3.1.3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则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3.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
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堡坎、
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3.3房屋修缮应注
意做到:
3.3.1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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