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通知应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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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资责任纠纷法人人格否认清算责任纠纷以及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老板股东防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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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一规定,主要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不少公司的债权人,不管是起诉的、未起诉的,在执行阶段还是正在审判阶段,甚至一些陈年老账的债权人,都磨刀霍霍,准备把股东甚至董监高拉出来接盘偿债。

作为公司老板、股东,只要你的注册资本没到位,这事儿确实难防。因为:

除了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外,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如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状况持续至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公司法》可以溯及使用。?也就是说,公司欠外边的账,如果持续到2024年7月1日之后还不能偿还,债权人可要求认缴未届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简单讲,假设你设立公司时,出资期限是20年(或者更长)才缴纳注册资本(不管你是否按照新公司法要求调整到3+5年实缴),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得提前缴纳注册资本了。不管你是原来的20年,还是调整后的最长“3+5年”。

这对于债权人而言,当然是天大的好事。但对老板们、股东们无疑是一个大杀器。下图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7月I日审理的一个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例图示,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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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老板们、股东们如何防守呢?

对股东而言,如果一旦出现这种情形,目前唯一的办法是利用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具体内涵,在公司清偿能力方面作出抗辩努力。

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证明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仍具备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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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和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用法律术语讲,叫公司人格否认。分为纵向否认和横向否认。

为了让老板们更容易理解,估且假设有一个王总,王总控制了A和B两家公司,A公司又控制了甲乙丙三家公司。我们用三张图来梳理公司人格否认的有关规定,方便老板们了解掌握,进行整改,防止公司被穿透。

王总的公司图谱是这样的:

如果王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王总与所投入的公司A或者公司B,存在着财产混同的现象,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当转移风险和利益,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通过否认公司的人格,使股东王总对公司A或者B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纵向穿透。

如果股东王总利用其控制的A公司和B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否认被股东(王总)控制的其他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下图所示:

这是横向穿透。

当然还有纵向、横向同时穿透的情况。不具体示例了。

根据有关专家的实证研究,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穿透制度已在我国落地生根,遍地开花,其中刺破率总体高达66%,一人公司的刺破率更是高达100%,这些案例的穿透理由中,“人格混同”的刺破率高达60%,位居榜首。公司面纱一旦刺破,形成公司穿透,有限责任的隔离墙将轰然倒塌,股东很容易破防。

那么,老板们、股东们如何防守呢?

日常经营中,做到“三个独立”,把控“五个细节”:

1、做到三个独立:

(1)财务独立: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各公司财务独立、公司与股东的财务完全独立,各公司账目清晰,并且严格区分各公司资金和股东资金,防止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2)人员独立:各公司董监高及一般员工应保持独立,避免关联公司之间关键岗位兼职,尽量防止除大股东外其他股东在多个关联公司中交叉持股,防止被认定为人员混同。

(3)业务独立:各家公司主要业务范围要有明显区分,各自独立运营,防止被认定为业务混同。

2、把控五个具体细节:

(1)每家公司独立办公,避免共用场所、办公设备和生产设施;

(2)尽量杜绝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如必须使用,要做财务记载;

(3)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4)禁止利用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转移资产;

(5)进行关联交易时,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并留下证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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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该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在公司已经发生清算事由时,绝大多数公司肯定是没有清偿能力的,或者清偿能力很小。

所以,过去当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公司解散了,只好扬声长叹,埋怨时运不济或者痛骂欠账公司的老板狡猾。

新的《公司法》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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