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管理人投资负责人任职门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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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管理人投资负责人任职门槛/?前言?/

本文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从业经验要求、禁止条件进行列举,以便相关机构对照参考。

投资负责人

(一)基本任职条件

1.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具有5年以上符合要求的从业经验。具体从业经验要求见下文(二)。

3.具备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具体业绩要求见下文(三)。

4.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5.兼职要求:(1)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2)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3)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情形,不属于兼职范畴。6.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禁止性情形。具体禁止性情形见下文(四)。

7.持股要求:

投资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计持股的实缴比例不低于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

(二)从业经验要求

股权、创投类

1.《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2.具体任职机构及工作经历要求见《指引3号》第五条前五款:

(一)【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国资、上市企业】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股权私募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境外持牌机构】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大型企业】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证券类

1.《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2.具体任职机构及工作经历要求见《指引3号》第四条前四款:

(一)【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政府控制企业、上市公司】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证券私募管理人】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3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三)业绩要求

股权、创投类

1.《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2.根据《指引3号》第八条,业绩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

(2)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4)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5)投资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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