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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
【2024】第1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8月23日
【编者按】为持续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便于
行业及时了解登记备案最新情况,更好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
展,协会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
(以下简称《动态》),供行业参考。
《动态》立足回应行业关切,明确自律监管要求,促进
沟通交流,提升服务水平,聚焦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最新实践,
力求对实践中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
解析,内容编排上包括总体情况、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问
题解答等多种形式,具体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完善。
本期《动态》总结《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
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高管专业性”三类典型问题,形成案例并配套分析说明,
充分发挥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帮助行业正确理解规则,引导
行业自觉筑牢信义义务基石,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1
一、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诚信是基金行业生存发展的根基,诚实守信是从业者应
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职业操守。造假行为严重破坏行业生
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对在登记备案业务中虚报信息、伪造材料的行为“零容忍”,
坚决把造假者挡在门外,维护行业秩序。
案例一:伪造高管履历及投资业绩材料
A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显示,A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甲某,过往曾在私募基
金管理人B公司任投资经理满5年,并提供任职期间作为项
目负责人全程主导的两起股权投资项目材料作为投资业绩
证明。承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甲
某的履历和投资业绩发表了肯定性意见。经协会核查后发
现,甲某实际在B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仅三个月,期间从
未参与任何投资业务,其提交的任职证明、项目尽调报告、
投资决策文件,以及社保缴费记录等均系通过影像合成技术
伪造。因存在材料造假行为,协会已按《登记备案办法》的
规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等
采取措施。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均对弄虚作假、违背诚信原则的行
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后果。《登记备案办法》
对在登记备案业务中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行为,明确规定终
止办理相关业务的后果,并对相关机构、责任人员及中介机
2
构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严厉的体系化制度安排,加强惩戒。
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
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规定,如申请机构提供
虚假登记信息材料,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终止办理登记的
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不得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
表。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提交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将撤销或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并采取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
本案例中,A公司虚构甲某任职经历和投资业绩,伪造
证明材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背离诚实信
用底线。按照上述规定,协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有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甲某),3年内不得担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
主要出资人及相应的高管职务。同时,协会根据《基金从业
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A公司主要责任人员
3年内不予受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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