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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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合同解读

--保证担保制度的重大变化

主讲人:任谷龙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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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调整的内容

目录二、规范和完善的内容

contents

三、新增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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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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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调整的内容

【保证方式】

□担保法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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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调整的内容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担保法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

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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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调整的内容

【物保优先原则的限制】

□担保法/司法解释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8条)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

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司法解

释38条)。

民法典(392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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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重大调整的内容

【混合担保中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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