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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和人为破坏事故的发生,减少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保证安全、稳定发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包括氢站、氢冷发电机组、燃油罐区、化学油处理、蓄电池间、各控制室、物资仓库、车库、电缆沟、综合办公楼、通讯机房、启动锅炉房、脱硫区、计算机室等。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公司防火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防火档案。

(二)各部门(含外委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防火重点部位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警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者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第六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者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者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落实消防责任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确定应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消防法规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审定办法,并报公司批准。

第八条

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要求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

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如需要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公司的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十一条

非防火重点部位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防火重点部位现场,需要到重点部位进行参观、学习和施工的人员需要出具有效的证件经生技部、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或生产副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接待单位派专人陪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范围进行参观和工作,未经批准的任何人不准将他人带入防火重点部位。检修人员进入防火重点部位要凭检修工作票,防火重点部位当班人员要做好出入人员的登记。

第十二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人员要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熟悉掌握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发现和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防火重点部位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脱岗睡觉等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严禁设置威胁防火安全的火源。如电炉子、火炉等。确因生产需要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门同意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设置。要求必须做出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进入防火重点部位的人员禁止吸烟,并设“禁止吸烟”醒目警示标志牌并悬挂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周围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好用。

第十六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值班员发现可疑人员进入现场,有权对其进行询问并报告值长和保卫人员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在防火重点部位摄影、录像,特殊情况须经生技、安监、总经等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即:公司定期检查;部门月检查;专业(值)日巡查。

第二十条

安全监察部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防火隐患及时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召开有关人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和防火措施,按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查,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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