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 第一节 德治: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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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

法国启蒙思想家盂德斯鸠以他的《论法的精神》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学研究造成了某些困难。在他那里,人们对“法的精神”

一词可以得到不同的理解,因为他给后人留下的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根据孟德斯

鸠的表述,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在笔者看来,法的精神还应该

是指对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的抽象,换用哲学的话说,就是“法的质的规定

性”。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于构成它的质料,法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于构成法的

质料。即如孟德斯鸠所说,影响法的精神的要素确实很多,但笔者以为,构成并

决定法的质的规定性的质料只能是法的意志。法的意志依其属性可有不同的分

类,在政治和法律科学中,专制性意志与民主性意志是它最基本的分类。如果表

现为政制形态,前者或谓之人治,后者或谓之法治。可以说,人治与法治是法的

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

畴。从本书的结构来说,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精神,恰是我们把问题引向深入的

逻辑展开。

第一节德治: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传统法的和谐之本

德治是儒家的传统主张,历代统治者也多标榜“德治”:德治的基本精神,

是要求对民众“道之以德”,做到“以德服人”,通过道德教化来贯彻统治者的意

志。因此,所谓德治,从理论上来讲,当以执政者率先遵守道德、进行道德修养

为前提。也就是说,执政者只有在道德上为民表率,方能有效推行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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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早期提出“德治”的政治理念,其直接的肇因还是为解决统治者与

被统治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的政治统治方式问题。由于中国特殊的自然环境、小农

经济的生产方式、宗法性社会组织形态等三大因素的共同作用,造就了独特的政

治历史传统与政治统治路径。在经过对暴政无德的反思后,以德配天,德主刑辅

的德治理念从此成为中国正统的治国理念。在西周以后,系统化、制度化、明确

的以和谐达致长治久安的德治理念逐步推进,并与制度上的完善和可操作性结合

起来,形成了古代中国以和谐价值为内涵的德治传统。

一、德治:无法割舍的情结

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德主刑辅”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

直沿用到清末,儒家的以和谐价值为内涵的德治思想成为上千年间中国政治法律

思想的“大一统”、“经世致用”的政治哲学。汉以后历代的统治者为何不约而同

地继承了“德主刑辅”、“礼刑结合”的社会控制理论?应当说是一种国情抉择。

(一)家国同构的宗法型社会基础

古代中国从原始社会步人奴隶制国家时所形成的以血缘为纽带,由家而国、

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造成了中国占代社会政治与伦理的合‘。德治传统形

成的社会基础即是宗法血缘社会组织结构。

由于中国是在尚未彻底破坏氏族血缘关系的情况下由野蛮走向文明建立国

家的,中国古代的奴隶制是一种宗族奴隶制,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家族本

位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上至皇室亲

族,下至黎民百姓,在血缘宗法的纽带联结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种种

联系,往往通过家族的媒介功能来实现。儒家德性伦理也正是建构于这种家族本

位的社会结构,依附于这种家族本位的社会基础之中的。儒家的道德人性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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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上升为伦理再上升为政治需要有一种特殊的机制,而血缘宗法社会结构特有

的亲疏、尊卑、贵贱长幼的天然政治等级恰恰蕴孕了传统道德政治机制。三纲五

常不但是政治机制的核心,同时又是儒家对社会一切人所提出的道德律条。三纲

的设置紧紧依贴于传统宗法家族的社会模式,以制度化的道德条目固定人的等级

地位,协调从上至下的各种人际关系。五常则既以三纲为前提和依据,又是对三

纲的必要补充。三纲五常几乎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代名词,它的终极目标就足维护

等级秩序的和谐稳定。

家长制家庭是支撑专制主义统治进而实现天下“和谐”、长治久安的支柱。

除了运用法律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父权和族权的统治地位外,如何基于血缘

亲情、人情、友情让人们由内及外的彻底顺从,在儒家看来是治家及治世之本。

因此儒家提倡在家庭内部要“父慈子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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