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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补充规定范文3篇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规范公司的考勤管理,公司会制定考勤
管理制度,并会随时加以补充。下面是考勤管理补充条例,欢迎参阅。
考勤管理补充规定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力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
立良好的社区工作人员形象,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干部管理制度。
望所有干部职工严格遵照执行。
考勤制度:
一、迟到、早退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
半小时以内扣工资10元,半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扣50元。超过两小
时,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日工资
计算:月基本工资除以二十二个工作日),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30
天,将按国家公务员条例予以辞退。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者,视情节给
予警告或处罚(50-100元)。
3、请假程序: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提前请假。请假半天以上者
必须出具请假条,先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经领导批准持请假条
在办公室备案。遇有特殊意外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可通过电话向
分管领导请假,不得由其他工作人员代话。
4、准假权限范围:警务室工作人员请假由警务室警长批准,请假
半天以上2天以内由警长批准后;告知社区主管领导。社区工作人员请
假半天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2天以内由主要领导签字
批准。
5、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值班时发生迟到、早退、不到岗
的现象,严格按工作时间考勤执行。
6、社区考勤一月一汇总。全体工作人员每月考勤汇总后,在社区
范围内通报。因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发生的罚款,应以现金
的方式三天内交到办公室。
二、病事假管理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
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的,凭指定医院医师证明,向单位主管
领导申请病假。病假到期后,持医院发票报办公室销假。
2、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3、凡弄虚作假取得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
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处理私事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
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
理。
2、事假每人每月不超过2天。每月事假累计超过两天者,每超一
天扣50元。
3、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函大、业大等类学习,需脱产上课的,持授
课通知单在办公室备案,按照休假第3条执行。
(三)休假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
的通知》通知,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
2、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十四天。
3、病假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事假年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不再享受
当年休假,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不影响当年休假安排,意外受伤的视
条件状况给予处理。
(四)婚假、丧假、产假的管理
1、职工初婚,按法定年龄结婚(汉男青年满23岁,女年满21岁;
少数民族男满21岁、女满19岁)婚假3天。职工初婚属于晚婚的(汉
男青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少数民族男满23岁、女满21岁),再
增加婚假
20天。
2、丧假3天(指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按事假对待)超假需另行请事
假。
3、产假90天。初婚晚育120天,哺乳期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时
间(哺乳期为10个月)。居委会工作人员按时在考勤人员处报到。
4、实施计生手术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年底考核和评优的规定
1、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2、病假年累计超过24天,事假年累计超过24天者,不参加年底
评先选优。
(六)其它未列明事项,按有关文件法规规定执行。
综合制度
(一)南社区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一律挂牌上岗,着装整齐,不得穿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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